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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网店“自封”旗舰店,是否构成侵权?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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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的网店销售的确实是原告的正品产品,所以被告在销售过程当中必然要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公司介绍,是销售过程中的一种合理、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网店“自封”旗舰店,是否构成侵权?

  王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夫妻,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着一家专卖某品牌化妆品的网店。王女士之前做过某品牌化妆品的代理商,其网店所售商品都是从某化妆品公司或其他代理商处采购的。王女士认为自己卖的是正品,质量没有问题,便在网店宣传语中写了“旗舰店”“授权店铺”的字样。王女士认为这是正常的经营手段,却被某品牌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某品牌化妆品公司认为王某和张某使用“旗舰店”等宣传语侵权获利近1500万元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损失及合理开支
   王女士也很委屈自己是正规渠道进的货卖的都是正品谈不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因被告的网店销售的确实是原告的正品产品,所以被告在销售过程当中必然要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公司介绍,是销售过程中的一种合理、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其为原告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及“旗舰店”,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对虚假宣传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天津一中院判决被告根据收入情况赔偿原告公司15万元